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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吗?法院: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


职业打假人购买2万余元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,起诉索赔“退一赔十”,一审法院判定其不是消费者,支持退货不支持十倍赔。


但今年3·15前夕,二审法院判定其是消费者,支持“退一赔十”,来看看依据是什么?


 知假买假

一审:不属于消费者


2018年7月,韩某在青岛某批发超市先后两次共购买了12瓶SALVALAI红酒(标称意大利进口;品名:阿玛罗尼·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),共付款20160元。韩某对购买全过程均进行了录像。录像显示,所购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。随后,韩某将商家告上法庭,以其所购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,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索赔“退一赔十”。

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卫生、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;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,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、成分或者配料表、保质期、储存条件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;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,否则禁止进口。

一审法院虽认定涉案红酒没有中文标签,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但以原告数次购买涉案红酒并未食用,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且之前其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为由,认定其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,不属于消费者。


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退货,但驳回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。韩某不服判决,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
二审:认定为消费者

 支持退一赔十


今年3月6日,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支持韩某“退一赔十”的诉讼请求,判令商家十倍赔偿货款20.16万元。判决书全文5000字左右,其中用1400多字专门论证了职业打假人也算消费者。


以下为终审判决书原文摘录


01

他是“消法”所指的消费者


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。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,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保护的消费。
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”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,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。这可以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62条得到印证,该条规定“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,参照本法执行。”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,因而是消费者。


02

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


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。法院认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。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,表明法律鼓励打假,打假是好事。打一次假是好事,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;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,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。


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,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,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,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,否定的是非法利益。制假、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,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,为了获取合法利益,无可厚非。要求法院支持制假、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,是与制假、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。


03

应支持知假买假


关于本案上诉人是知情者,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。《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“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此为其一;其二,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,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: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,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,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,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,那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。



判决书全文可点击“阅读原文”查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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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消费者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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